方志理论:史学 史识 史才 史笔 议职掌 议考证 议征信 议征文 议传列 议书法 议援征 议裁制 议标题
史学
词出唐代史学家刘知幾的《史通》。指的是史家的知识学问,以及取得知识学问的能力和途径,也就是掌握和鉴别史料的问题。刘知幾主张博学多闻,综览群书,广采众说。后,章学诚提出修志人员“三长”之说,其中之一为“明”, “明”足以决去取。亦指志家学识。
史识
词出唐代史学家刘知幾的《史通》。主要指史家的观点和笔法,就是“善恶必书”的直笔论。后,章学诚提出修志人员“三长”之说,其中之一为“公”, “公”足以绝请托。亦指志家的品德。
史才
词出唐代史学家刘知幾的《史通》。主要指的是史家的才干,叙述史事的综合能力,包括文字表达和史书的编纂形式。《史通》以大量篇幅论及史才与写作有关的文风。后,章学诚提出修志人员“三长”之说,其中之一为“识”, “识”足以断凡例。亦指志家的才学。
史笔
也称“直书”。指史家直言记载的笔法,意思是严格地忠实于史实,按照真实的历史情况记载。史笔,是对史家的要求。我国历史上出现过许多坚持史笔的史家,象春秋齐国的南史氏,晋国的董狐等,他们被人们传为佳话。但事实上各个历史时期的史家都为当时的统治阶级服务,都有其阶级的局限性,所谓的“直书”、史笔都是有阶级性的。编纂社会主义新方志提倡实事求是。
议职掌
章学诚《修志十议》中第一议。要求修志人员各守职权,不得逾越: “提调专主,决断是非;总裁专主,笔削文辞。投牒者叙而不议,参阅者议而不断。庶各不相侵,事有专责。”
议考证
章学诚《修志十议》中第二议。要求“考核不厌精详”,资料收集要广泛: “自省府邻境诸志而外,如廿二史、《三楚文献录》、《一统志》、圣祖仁皇帝御纂《方舆路程图》、《大清会典》、《赋役全书》之属,俱须加意采访。”其它如当地的私人著述、“家谱图牒之类”及地方典章文件中“有关政教典故、风土利弊者”,均应搜集,以便取舍。
议征信
章学诚《修志十议》中第三议。为志书收录人物的标准。内容:取舍应谨重, “凡旧志人物列传,例应有改无削;新志人物,一凭本家子孙列状投柜,核实无虚,送馆立传。”收录人物必须有具体事迹, “如开送名宦,必详曾在何职,实兴何利,实除何弊,实于何事有益国计民生,乃为合例。”按此标准,前志未收的内容也可增添: “至前志所收人物,果有遗漏,或生平大节,载不尽详,亦准其与新收人物,一例开送,核实增补。”
议征文
章学诚《修志十议》中第四议。为方志收录著述的标准。内容为: “但其文入志,例取盖棺定论;现存之人,虽有著作,例不入志。”所收著述应为人们公认的有成就之作,范围可不限, “无论经、史、子、集、方技、杂流、释门、道、藏、图画、谱牒、帖括、训诂”,均可收入。旧志收录但已逸失之作, “仍准入志,而于目录之下注一亡字,以别之。”
议传列
章学诚《修志十议》中第五议。为方志收录人物的范围。内容为:生人不立传,方志“全用史例,凡现存之人,例不入传。”但有两种例外现象,一、“惟妇人守节,已邀旌典;或虽未旌奖,而年例已符,操守粹白者,统得破格录入。”二、“至去任之官,苟一时政绩,卓然可传,舆论交推,更无拟议者,虽未经没身论定,于法亦得立传”, “惟其人现居本县,或现升本省上官及有统辖者,仍不立传。”收录者的生平事迹应符合史书收录的标准, “其有事涉怪诞,义非惩创;或托神鬼,或称奇楚者,虽有所凭,亦不收录。”
议书法
章学诚《修志十议》中第六议。为方志的详略标准。方志的详略应按史书的义例, “如考体但重政教典礼、民风土俗,而浮夸形胜,附会景物者,在所当略,其有古迹胜概,确乎可凭;名人题咏,卓然可纪者,亦从小书分注之例,酌量附入正考之下。”“列传亦以名宦、乡贤、忠孝、节义、儒林、卓行为重,文苑、方技、有长可见者次之。”但应以成就为根本依据,否则, “如职官而无可纪之绩,科目而无可著之业,于法均不得立传。”体例要整齐, “一人之事选见三、四门,于是或于此处注传见某卷,于彼处详见某志”的现象应避免。
议援征
章学诚《修志十议》中第七议。为方志引用文献的方法。所引文献应说明事实, “苟于事实有关,即胥吏文移,亦所采录”;“苟于事实无关,虽班、扬述作,亦所不取”。引用文献注明作者后,应根据删改的程度分二类标题:“凡寻常删改字句,更不识别,直标‘其辞曰’三字别之。惟大有删改,不更仍其篇幅者,始用‘其略曰’三字别之。”关于被引用文献的作用: “各有应得援引之处,独诗赋一体,应用之处甚少,惟地理考中名胜各条中,分注之下可载少许,以证灵杰。”此外,即便是佳作,也“自应别具行稿,或入专主选文之书,不应搀入史志之内,方为得体。”
议裁制
章学诚《修志十议》中第八议。方志引用其它文献,进行裁减改写的方法。主要内容为:将原有的传记、文献不加改动地引用,“若(汉书)孝武以前纪传,全用《史记》成文者,更不识别,则以纪即此纪,传即此传,赞即此赞”,应采用注的方式加以说明。原文需改动者,不仅要注明原著,还要标明改动的原因, “盖取彼旧传,就今志义例,裁为新传,而于法所应删之事,未便遽删者,亦与作为双行小字,并作者姓氏,及删润之故,一体附注本文之下。”但原文不应轻易更动, “其原文不甚散漫,尚合谨严之例者,一仍其旧。”
议标题
章学诚《修志十议》中第九议。方志划分门目的原则。认为应按正史的体裁划分,批判门类繁多的现象。“如采典故而作考,则天文、地理、礼义、食货、数大端,本足以该一切细目;而今人每好分析,于是天文则分星野、占候两志,于地理又分疆域、山川为数篇,连篇累牒,动分几十门类。夫《史》、《汉》八书,十志之例具在,曷常作如是之繁碎哉?”人物各传不能生硬地因门置人,而应采用灵活的方法。否则, “夫历史合传、独传之文具在,曷尝必首标其色目哉?”总之,应按正史的体裁置门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