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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志禁忌

发布时间:2018-06-12 点击数:1596

一、思想政治修养方面


1.修志不同于撰写历史题材的小说、剧本,切忌凭个人主观想象、分析和意愿来“创造”历史、篡改历史,一定要秉笔直书、实事求是。


2.修志工作有“三苦”,一是工作辛苦,二是条件艰苦,三是生活清苦。面对这项苦多乐少的神圣事业,修志工作者必须具有一颗淡泊名利、宠辱不惊的平常心,切忌轻浮急躁,急功近利和盲目攀比。


3.修志工作者必须解放思想,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切忌墨守成规,因循守旧,不思进取。


4.修志工作者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切忌照抄照搬,搞形式主义和闭门造车。


5.修志工作者特别是志书主编,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集思广益,切忌独断专行,孤芳自赏,刚愎自用。


6.修志工作者必须坚持党的纪律、清正廉洁,切忌利用为他人树碑立传之便,谋取个人私利。


7.培养史志人才,特别是在选拔主编或总编的时候,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衡量人才的重要标准,要任人唯贤,不拘一格,切忌任人唯亲,结党营私,排斥异已。


8.编史修志,必须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要用“一分为二”的观点记载历史,切忌感情用事,以点代面,以偏概全。


9.修志工作者必须正确对待志书的阶级性,要旗帜鲜明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来指导修志工作。


10.编史修志涉及到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外交等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修志工作者必须以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为重,保守国家秘密,切忌在搜集整理资料和出版志书时泄露国家秘密。


二、文化知识修养方面


11.史志工作者必须树立依法修志的观念,不断丰富和提高法律知识修养,用法律来保障修志事业,维护自身权益,切忌知法犯法或变成一个对法律一窍不通的纯粹的“修志匠”。


12.修志工作者必须充分认识当前经济形势,认真思索方志经济规律,努力把地方志资源转变为地方志资本,切忌陷入“文人陋巷瓢饮”的命运。


13.史志工作者在编写省、市、县三级志书时,要正确对待民族问题,处理好民族工作中的国家保密事项。要做到这一点,必须认真学习党的民族政策和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全面了解各民族的历史文化知识,切忌因为无知而走向大族主义或地方民族主义。


14.修志工作者必须努力学习历史和地方志知识,至少要全面了解世界通史和中国通史以及本省、市、区的通志和本县、市、区的过去与现状,切忌做一个不学无术,对史志一窍不通或一知半解的人。


15.史志工作者必须全面掌握语言学、修辞学、写作学等文学艺术知识,努力写活历史,切忌把丰富多彩的史料变成枯燥乏味的资料堆。


16.修志工作者必须全面掌握行政管理学知识,积极探索方志管理学规律,从而使地方志管理逐步走向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和现代化,切忌因为不懂管理而事倍功半、劳民伤财。


17.史志工作者必须勤学苦练公关本领,做好方方面面的沟通与协调工作,切忌目空一切,自以为是,过分清高只会给史志工作带来消极影响。


18.修志工作者必须全面了解出版业务知识,切忌做一个只会编写而对出版业务一窍不通的人。


19.修志工作者应当认真学习编辑知识,至少要明白主编、副主编以及责任编辑等编辑部成员之间的关系和各自职责。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既分工又合作,切忌发生越俎代庖等不良现象。


20.修志工作者应当熟练掌握电脑打印、编辑、排版等技术,努力提高志书编纂质量和工作效率,切忌用传统的方法进行撰稿、修改、总纂,老牛拉破车的做法已经很难适应日新月异的社会发展要求。


21.修志工作者应当树立终生学习的观念,不断提高政治思想修养和业务水平,做到与时俱进,切忌靠老本,凭经验办事。


三、编辑出版发行方面


22.编纂志书首先必须制定科学合理的规划,切忌随心所欲,尽可能多地减少人为的损失浪费。


23.新编地方志不是旧志的续修,因此,我们在继承和借鉴前人的修志经验时,切忌照抄照搬,要批判地继承和发扬。


24.志书切忌用全国全省的情况来代替或类推本地的情况,切忌不着边际的空泛内容。


25.志书不是讲义、教材,编纂志书时切忌把重点放在说明和阐述上。必要的专业术语,可作脚注。


26.志书不同文学作品,切忌用华而不实的诗文作标题,也不必搞得像章回小说的题目那样引人入胜。章学诚所说的“志体坏于标题不得史法,标题坏于艺文不合史例”是很有道理的。


27.社会主义新方志必须充分反映人民群众在社会生产和生活中的先进事迹和聪明才智,切忌阿谀奉承,为极少数领导干部树碑立传。


28.新编志书应当采用现代通用的语体文,做到严谨、朴实、简洁、流畅,切忌采用比喻、夸张之类的修辞手法,一味地追求华丽词句,更不能说大话、空话、套话、假话。


29.编纂社会主义新方志,必须深入实际,开展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核实材料,在掌握大量可靠资料的基础上进行,切忌主观臆断、草率行事、漏洞百出。对一些真伪莫辨,一时难以判断的人和事,不能轻易下结论,应并列诸家之言,存疑入志。


30.由于各地的情况千差万别,新编志书必须突出本地特色,切忌千篇一律,搞一般化和公式化。


31.编纂地方志必须坚持详今略古的原则,着重反映近代以来特别是现当代的历史和现状,切忌轻重倒置,把时间和精力花费在漫无边际的追根溯源之中。


32.志书必须采用第三人称书写,切忌出现“我省”、“我州”、“我县”、“我乡”、“我局”、“我办”等第一人称。


33.为了真实地反映历史,对各个时期的党派、机构、职务、地名都应当以当时的名称为准,切忌用今称代替旧称。使用古地名时,应注明今称(文字短的用文内注,文字长的用脚注)。使用乡、村地名时,应冠以县名。


34.志书中的人名,应直书其姓名,切忌在人名之后添上“女士”、“先生”、“同志”之类的称呼,必要时可加职务。


35.志书中的外国人名和国名,应以新华社的译名为准,切忌自作主张,随意翻译。


36.少数民族的人名和地名不能简写,切忌因粗枝大叶,影响志书质量。


37.各种名称首次出现时,必须使用全称,切忌采用简称。


38.对于时间的表述,必须写明具体的年、月、日,切忌用“今年”、“前年”、“过去”、“现在”、“目前”等不准确的词语来代替。


39.用历史纪年和农历干支注释公历时,切忌笼统折算年代,必须认真查考到月日,以免出现换算上的错误。


40.年代的起止,应当统一采用一种符号,如“~”符号,切忌“—”、“~”两种符号混用。


41.表述年份的数字切忌使用简称,如1969年不能写成69年,2004年不能写成04年。


42.数字使用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切忌汉字、阿拉伯数字随意使用。


43.志书中的所有数值应精确计算、仔细核对,保证准确无误,切忌出现单项数与合计数、绝对数与百分数、文中数字与表中数字、前面数字与后面数字相互矛盾的“数字打架”现象。


44.引文中的数字,应按原来的写法书写,不得随意改变。


45.转引别人的引文时,更要详细注明转引自何书、何文,但切忌引用没有公开出版发行的内部资料,以免失真或泄露国家机密。


46.志书所采用的行政区划图主要反映乡级以上的境界、山川、道路、城镇、驻地、村庄、水利设施、机关单位等,切忌标明国家保密的地名和设施。


47.行文中的表格一般应排在有关条文的附近,表格中栏目和数量可以横列,也可以竖列,当表格中相邻参数或文字内容相同时,切忌使用“同上”、“同下”、“同左”、“同右”的文字和符号,而应以通栏表示。


48.排版时如果表格因本页版面所限未排完而转下页续排,则表格下部一般应净一个横栏排完,并用细实线闭合。续排的表格,应在续表的上方写明“续表”。续表的表头切忌省略,也不能用数字序号代替。


49.志书所用照片应体现方方面面的发展变化,但宁缺勿滥,没有多大存史价值的照片切忌入志。


50.概述是综合各篇章之精华部分,起着总揽全志、提纲挈领的作用。切忌人为地从各篇中抽出某章某节来“拼盘”。


51.大事记是“一志之经”,大事是以不同时期、不同条件为转移的,对象不同、范围不同、大事的标准也就不同。所以,编写大事记切忌制定太多的条款来束缚手脚,而应该从实际出发,做到有回旋余地,全而不赘。


52.凡例对于修志的目的、方法、内容结构具有纲领性作用,因此要批判地继承旧志凡例,切忌照搬照抄。


53.序跋所占的篇幅虽然不长,但意义非同一般,它不仅可以帮助后人全面了解一部志书的指导思想、编纂经过、篇目设置、内容提要等诸多信息,为读志用志提供方便,还能为毁佚或残缺志书提供梗概。所以,志书的序跋必须反复推敲,不断润色,使其更加精美,切忌粗制滥造,应付了事。


54.地方志的内容可谓包罗万象,但在记述时必须有所侧重,切忌平均用力,主次不分。


55.志书图片选材要广泛,切忌在卷首刊登大量地方领导照片。


56.排列志书篇目一定要符合客观事物发展与联系的逻辑关系,一定要按照先排地理环境,后排人类活动;先列经济基础,再列上层建筑的修志传统来编排篇目。切忌用“左”的思想指导修志工作,处处政治挂帅,将政治列于所有篇目之首。


57.背景资料在史志资料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既可衬托主题,又有考辨资料真伪,是史志资料不可或缺的部分。但应用背景资料要选择不同角度,针对不同要求采取不同方法,灵活掌握运用,切忌强求统一,生搬硬套。应用背景资料的方法很多,主要有提示法、说明法、概括法、综述法、铺垫法等。


58.处理交叉内容,一忌重叠,二忌偏离,三忌矛盾,必须注意同类型归口,以减少交叉内容的反复出现,如有必要分记的,应当有所侧重。


59.专志切忌浓墨重彩地记述一项事业的发展条件,否则,专志就会变成不伦不类的“杂志”。


60.专志更不能过多记载对该事业发展前景的预测、规划和设想。因为志书主要反映的是历史和现状,而不是展望未来。


61.专志不同于文件汇编,按照“通典不录”的原则,专志不必去记述全国性的政策和规章制度,能够全面反映贯彻实施的业绩即可。


62.志书所用名词术语应合乎志书体例要求,切忌使用含糊不清或失实的词语,如“遵照上级指示”、“根据群众反映”、“大多数人的意见”等等。


63.用汉字编纂的志书必须以文字改革委员会编印的《简化字总表》、文化部和文字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为准,不得使用已停用的《第三批简化字》。


64.凡是在本地区有较大影响的历史人物,无论职级、不分善恶,均可立传。但切忌为生人立传。


65.由于每一个历史人物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都不相同,编写人物志可根据其事迹、贡献和影响分为人物传、人物传略、人物录和人物表,但无论采用什么方法记述,都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能脱离当时的社会历史环境肆意褒贬。写正面人物的经历,不能像悼词那样完美无缺;写反面人物的一生,也不能像批判词那样一无是处。


66.参与审稿的同志必须本着对历史、现实和子孙后代负责的态度,认真对待审稿工作,要敢于和善于挑毛病,切忌走过场,当“好好先生”。


67.修志工作急不得也拖不得。急了,势必影响志书质量;拖了,也会丧失发展机遇。特别是在志稿总纂完成之后,必须从头到尾进行深加工,要善始善终,切忌虎头蛇尾,功亏一篑。


68.校对是编辑工作的继续,是保证志书质量的重要环节。因此,无论是专职校对人员,编辑还是作者,都应当严格按照校改工作惯例,执行“三校三改制”,切忌敷衍了事。


69.校对符号是作者、编辑、排版、校对人员之间的特殊语言。为了避免各个环节之间的误解,保证校改工作顺利进行,每一个史志工作者都应当熟悉并使用统一规定的校对符号,切忌自作聪明,使用一些大家都不明白的符号,给校对工作增添麻烦。


70.领导和名人题词并非越多越好,切忌在一部志书中出现几个甚至十几个“名人”题词的现象。


71.编纂社会主义新方志,必须采用规范的语体文(这里不涉及用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的志书),切忌使用口头语、方言和带有殖民地色彩的词语。


四、常规管理方面


72.修志队伍应当有比较科学的年龄结构,老、中、青的比例以1∶2∶3为宜,切忌搞“清一色”,群体年纪太大或太年青都是不合理的。


73.修志队伍必须走知识化、专业化的道路,每一个修志工作者都必须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在这个队伍里,文、史、哲、经、理、工、农、艺等方面的人才都必须配备,特别是担任总纂、总编、主编等重要角色的同志,必须是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总之,在选人用人上,一定要严把知识关、能力关,让那些只有“脱盲水平”的平庸之人混入修志队伍。


74.为了充分体现党的民族政策,确保修志工作顺利进行,编纂出版一流的民族地区各类志书,民族自治地区和少数民族修志专家,不配备或不按实际需要配备少数民族史志干部是错误的。


75.依法修志是地方志改革的必由之路。各省、市、区,各市、地、州(盟)应尽快出台地方性修志条例,为国家制订修志法规提供参考,不能长期依靠行政命令来修志。


76.修志工作必须坚持“一纳入,五到位”,坚决杜绝随意性和盲目性。


77.修志工作必须建立稳定的激励机制,保证人才进得来、留得住。切忌靠良心、凭觉悟操作。


78.修志工作必须建立科学的质量评估体系,无论是衡量一个地方、一个部门的史志工作成绩,还是对一部志书(年鉴)的评价,都应该有一个严格的量化标准和细致的评估程序,切忌泛泛而谈,使人无所适从。


79.史志工作必须建立公共管理信息系统,把史志资料的采集、整理、检索,以及学术动态、经验介绍、政策法规、读志用志等一系列重大活动、重要内容,全部纳入史志信息资源库。切忌抱残守缺,墨守成规。


80.史志工作必须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结合起来,把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转变为实实在在的文化资本,切忌顾此失彼或把读志用志停留在口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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