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地方志论丛:元河南志
发布时间:2019-02-20 点击数:1949
藕香零拾丛书本《元河南志》,是清末人缪荃孙根据徐松从《永乐大典》中辑录出来的《河南志》钞本校刻而来的。由于它被收入了缪氏所校刻的藕香零拾丛书中,故称为藕香零拾丛书本《元河南志》,或缪氏校刻本《元河南志》。这部书,是研究我国自周到宋元时期洛阳城的宫殿布局、城市规制、坊市名称、名胜古迹及河渠堰堨等的变化发展的重要书籍,尤其是研究隋唐时期的洛阳城的必读书籍。清人徐松所著的《唐两京城坊考》一书中所引用的若干重要史料,就有不少来源于此书(关于这一点,详见拙作《〈唐两京城坊考〉东都部分质疑》一文,刊《中华文史论丛》1980年第三辑。)然而,这样一部重要的书籍,既有书名上的分歧说法,又在卷帙上存在着紊乱,还有关于该书内容评价上的不一致,更存在元人写的《河南志》却很少记载元代洛阳情况的矛盾现象。如此等等,疑窦非一。以书名来说,徐松的钞辑本作《河南志》,而缪氏的校刻本作《元河南志》,存在着明显的分歧,以致后来的人也说法不一。例如,解放后,朱士嘉先生所编《中国地方志综录》一书,便从徐松说,作《河南志》;而日人远藤元男等所著的《史籍解题》(平凡社版),则从缪荃孙说,作《元河南志》,元代无名氏撰。其他如李剑农先生在其《魏晋南北朝隋唐经济史稿》中,亦引作《元河南志》;新近出版的《中国丛书综录》第二册第五四四页,也作《元河南志》,四卷,元××撰,清徐松辑。以该书卷数来说,徐松辑本无卷数,而缪氏校刻本作四卷,二者断然不同。又如对该书内容的评价,徐松在其《唐两京城坊考序》中说:他从《永乐大典》中辑录的《河南志》,“灼是次道(即宋敏求──敏注)旧帙,其源出于韦述《两京记》而加详焉”,意即他辑录的《河南志》,简直就是宋人宋敏求的《河南志》的原貌,而《宋志》则是根据唐人韦述的《两京记》补充扩展而来,根本否定了他所辑录的《河南志》是元人所撰,自然更不存在元代撰志者对该书的改易。而缪氏校刻该书时,一方面认为徐松辑录的《河南志》,并不是宋敏求《河南志》的“首册”,而应正名为《元河南志》;另一方面又说它“仍是《宋志》原文”,既反映出他的看法与徐松有差异,又有令人费解处。大约正是由于这些矛盾的存在,以致有人对该书的史料价值也产生了某种程度的怀疑。如日人加藤繁在其《中国经济史考证》一书中说:“《元河南志》是元人编纂的。它的关于唐代洛阳的记载,似乎主要是根据宋代宋敏求的《河南志》的大约是足以信凭的”(见该书第339页,重点为引者所加)。一个“似乎”,一个“大约是”,便把加藤繁氏对该书史料价值的怀疑显示出来了。
既然关于《元河南志》一书的看法如此分歧,那么,它的真实情况究竟怎样呢?我不自揣固陋,愿把自己阅读该书后的一些粗浅体会说出来,以求得教益!
(一)关于书名问题
宋人宋敏求(字次道,生于宋天禧三年,卒于元丰二年,即公元1019年—1079年)撰有《河南志》,二十卷,《宋史? 艺文志? 史部 ?地理类》载之,明人焦纮所撰《国史经籍志》的《史部?地理类》亦载宋敏求《河南志》二十卷(以下简称《宋志》),可见此书明代尚存。至清人傅维鳞编《明书经籍志》以补《明史艺文志》所载书之缺漏时,其中的《古今志类》,便无宋敏求《河南志》一书,可见清代此书已佚。既然如此,则元时《宋志》尚在。元代人撰写《河南志》时,(以下简称《元志》)必以《宋志》为据。至于书名,元代洛阳属河南府路,因此仍有名为《河南志》的可能;且元人撰志,决不会自己加“元”字。这就是说,《宋志》与《元志》,本来都有可能叫《河南志》。因此,当徐松把他辑录的本子定名为《河南志》时,也许就是元代人撰写的《河南志》的原名;然而他又说它“灼是次道旧帙”,使人容易把它与《宋志》混为一谈, 误为一书。
正因为这个原因,缪氏在校刻徐松辑本时,给它正名为《元河南志》,籍以区别于《宋志》。缪氏改定书名的经过是这样:首先,他偶于火神庙书肆,“见《河南志》钞本一巨帙,无卷数,用 《全唐文》格子封面,题《河南志。》”根据这一情况,缪氏认为它“是徐星伯先生(即清人徐松─敏注)手笔。宫阙城池,自周至唐悉具。知是宋次道《河南志》之首册,而星伯先生修《全唐文》时所录者”。这就是说,在开始,缪氏以为徐松的辑录本就是《宋志》的首册,完全把二者等同起来了;后来,到了缪氏细读徐松辑录本时,才发现它“开卷即云河南府路罗城,方知《大典》所录为《元河南志》,而仍是《宋志》原文”(均见缪氏校刻本《元河南志》跋)。这就是说,“路”的设置属于元制,既然徐松辑录本开卷就说“河南府路”的话,表明修志者是元人,应名为《元河南志》,与《宋志》是两部不同的书。
上述缪氏改定书名的作法,无疑是正确的,这样改定,既避免了徐松把其辑录本名曰《河南志》所引起的与《宋志》混同的毛病,又符合该书实况,更准确地反映了该书的时代特征。不过,缪氏只举出了所以改变书名的一个重要理由,实则应正名为《元河南志》的理由还有不少,现补充如下:
第一,《宋史? 艺文志》载宋敏求《河南志》有二十卷,而徐松辑录者“无卷数”,经缪氏校刻以后,始分为四卷,可见徐松所辑非《宋志》原帙甚明。
第二,宋敏求以宋人撰《河南志》,关于宋代的洛阳,一定会写得比较详细,而且会另立专章;可是,徐松辑录的《河南志》,却把宋代的洛阳与隋唐时期洛阳的门坊街隅名称合在一起叙述,或曰“自隋通叙至宋”,或曰“自隋至宋通叙”,这又一次表明徐松所辑录者并非《宋志》。
第三,宋敏求辑写的《河南志》,是决不会称他所属的王朝为宋朝的;可是,徐松撰录的《河南志》,曾多次出现“宋朝”字样,如《元志》卷四的“朱城阙古迹”的标题,上引卷一的“自隋通叙至宋”,“自隋至宋通叙”及《思顺坊》条注文的“宋徙乐城坊”、《时邕坊》条注文的“至宋避庙讳改”等,(全书称宋者,据统计,近二十处),都直称“宋”朝,足证徐松所辑为宋以后人所撰《河南志》。
第四,徐松辑录的《河南志》,缪氏校刻本卷一有“京城……唐末兵乱,摧圮殆尽,周世宗显德元年命留守武行德葺之,然甚痹陋 。至宋景祜元年,王曾判府事。复奏加筑”等语;又卷三有“隋都城,即今河南府路”及卷四“按宋以河南为别都,宫室皆因×××,或增葺而非创造。今,先序五代,而以宋统之”等语。在这里,不仅直称“宋”朝名称,又讲到“路”的设置,还以“今”与“宋”并列,这就确证这里的“今”是指元代。因此, 徐松辑录的《河南志》是元人所撰《河南志》。无疑区别于《宋志》,定名为《元河南志》是完全正确的。
第五,徐松所辑录的《河南志》,还有若干地方,明显地留下了元代人撰《志》时的痕迹。如全书每当讲到洛阳城时,除使用周之“王城”、“成周”、“后汉都城”、“魏宫城”、“后魏京城”等名称外,其述隋、唐洛阳城,则用由“宫城”、“东城”、“皇城”组成的“东都城”名之。而入宋、金以后,则屡称“河南府城”之名,且简称为“府城”。如《元志》卷一,谓隋罗郭城南面建春门,“在府城东南一十里”;又如卷二开头有“实今府城也”的话;卷三“隋皇城在府治城西二里”等,即其例证。这显然是以宋,金、元时的洛阳城的名称,去称呼隋、唐时洛阳城。此外,《元志》还两次提到:“金于正大初筑城”。按“正大”,为金哀宗年号。如果此书系宋敏求《河南志》,又何以会有宋敏求死后的情况载入书中呢?又何以屡用金元时期习用的“河南府城”的名称呢?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元志》卷一《宣风坊》条注文曰:此坊之安国寺,“会昌中废,后复葺之,改为僧居诸院,牡丹特盛,今徙东城承福门内,为祝厘之所,内有八思巴帝师殿。”按八思巴,为元代忽必烈时第一次主管宗教事务的帝师。《元志》既载入此事,则其出于元人之手,非宋敏求《河南志》,岂不甚明!
第六,在避讳方面,也同样表现出该书是元人所撰《河南志》而非《宋志》的明显痕迹。通观全书,凡遇唐太宗“贞观”年号,有改为“正观”者,也有仍用”贞观”者。究其所以改“贞观”为“正观”,在于避北宋仁宗赵祯之名讳。由此可见,凡改“贞观”为“正观”之处,均可视为宋敏求《河南志》之原文,因为只有他才有避仁宗名讳的必要,反之,凡书中作“贞观”之处,可视为元代修志者对《宋志》的改易,因为他没有避仁宗名讳之必要。因此,书中“贞观”年号的大量存在,正是元代撰志者所留下的痕迹;其仍作“正观”者,则反映出元代修志者之大量抄录《宋志》原文。所以,书中这一避讳情况的存在,同时反映出上述两种实况。
如上所云,徐松把他所摘录的本子称为《河南志》,本来没有什么不妥;但是,由于他误认为这就是《宋志》的“旧帙”,就引起了混二书为一书的误解。缪氏正是从消除这种误解出发,才把徐松辑本改名为《元河南志》,藉以区别于宋敏求《河南志》的。上述事实证明,徐氏所辑,确为元人所撰《河南志》,正名为《元河南志》是正确和必要的。
(二)关于卷数问题
《宋志》为二十卷,这是《宋史?艺文志》有明确记载的。徐松从《永乐大典》中所辑《河南志》,“无卷数”,这是缪氏在校刻徐松辑录本的《跋》文中明确交代了的。然而,藕香零拾丛书本《元河南志》(即缪氏校刻本)作“四卷”。这一情况表明:“四卷”之分,显然出自校刻者缪荃孙之手。这是因为,元代无名氏撰写的《河南志》,既不可能全抄《宋志》的二十卷,也不可能无卷数;然则徐松的无卷数辑录本及缪氏校刻的四卷本均非《元河南志》的原貌。
那么,元代无名氏撰写的《河南志》,究竟是多少卷呢?由于这部书已经散佚,元、明、清诸代人言艺文或经籍者,都不载此书,故原书卷数已无法明白。但我们可以确定:《永乐大典》所收元代人撰的《河南志》,决不会象徐松所辑录的《河南志》那么少。造成目前这种状况的关键,在于徐松辑录时,只抄录了该书的宋以前部分,而对金元时期的洛阳城的情况,则省略成寥寥数语而已,正如缪氏所说:“至述元时,寥寥数语,必是星伯先生止录《宋志》,元代事则置之耳。”(《元河南志》跋)实则徐不仅对宋以后的部分有所删节,即使抄录以前的部分,也未必全部收录。因此,造成了“无卷数”的一个抄辑本,影响了《元河南志》的完整性。
我们何以知道徐松在辑录时,是上述这样抄录的呢?其证据如下:
我们知道,元代人撰写《河南志》,必然对金、元时期的洛阳,有比较详细的记载,这是毫无疑问的。可是,徐松辑录的《河南志》,关于金、元两代的洛阳,叙述极为简略,都是寥寥数语,与元代人修撰的《河南志》极不相称。如果元代人撰写的《河南志》确是如此,试问有什么必要重撰《河南志》呢?因此,这种状况决不可能是《元志》的原貌;这种状况的造成,只能是徐松辑录时任意取舍的产物。
事实证明,徐松确有任意取舍的表现,如徐松辑本叙元代洛阳的情况时说:
“元朝皆如旧制。但故皇城内暨水南种×民田,城内止十四坊。东城、西城、西关。然居人稀少,×××旧。”
这段话,附于徐松辑录本的最末尾。论内容,是对元代洛阳城全部情况的概述;论表述形式,显然不是《元志》修撰者说的话,因为它直称“元朝”。因此,从这一情况来看,可以确定这是徐松辑录时,为了略去《元志》的元代部分,就用自己的话对元代部分作了一个简单的概括,因而就出现了“元朝”这样的说法,是他任意取舍《元志》的确证。
另外,还有 不少迹象,也同样表明徐松在辑录《元河南志》时,有所删节和取舍。如《元志》卷一“次北尚善坊,坊之直北,坊之东”条注文曰:“引龙桥,详桥类”;又曰:“郭从义,安审琦宅,详宅类”。又同书同卷“次北宜人坊西南隅”条注文曰:“菏泽寺,详见寺类”。这些情况表明:元人所撰《河南志》,本来是有“宅类”、“桥类”及“寺类”等专篇的。但是,今所见徐松抄本及缪氏校刻本,既无“寺类”专篇,又无“宅类”专条,更不见“桥类”专目,说明今本《元河南志》有明显的不完整性。而这种情况的所以造成,只可能是徐松辑录时的删节、取舍造成的。
又《元河南志》卷四“千金塌”条注文曰:“事具河南县中”。同书卷二“万岁亭”条注文曰:“按亭在故嵩阳县西北,已载登封事中。”由此可见,《元河南志》原书中,曾载有河南府路所属各县的详细情况。而今所见徐松抄本及据徐松抄本而来的缪氏校刻本,均无这方面的内容。这岂不是进一步证明徐松在辑录《元河南志》时,确有所删节,取舍吗?
徐松辑录时,其所以要这样作,在于他的指导思想是要恢复宋敏求《河南志》旧貌。所以,凡是以宋代洛阳一百二十个坊名为内容的正文与注文,他都一一抄录了,再把《元志》关于金、元时期洛阳的部分删去,他以为这样就算恢复了《宋志》的旧貌。无怪乎他把他所辑抄的《河南志》,既不题撰人,也不注卷数,只题《河南志》,并说“灼是次道旧帙”了。
既然徐松辑本并无卷数,而经缪氏校刻后,却被分成了四卷,则四卷之分,系出自缪氏之手甚明。实则,缪氏在校刻该书的过程中,给该书打上的烙印,远不止于卷数的划分。略举数例如下:
第一,《元志》卷末有“下阙”二字,用阴文刻印,我疑这是缪氏所加,因为徐松辑录该书时既然有意删去了它的金、元部分,自然就不会再注明“下阙”字样,从而知应为缪氏所加。
第二,《元志》中的黑底白字阴文标题,有题不符文处。例如第二卷分别为“成周宫阙古迹”、“后汉城阙宫殿古迹”、“魏城阙宫古迹”和“晋城阙宫殿古迹”,但到了第三、四卷,标题均作“某朝城阙古迹”,较前少“宫殿”二字,然而内容中却仍有“宫殿”部份,显然题文不符。又如第三卷“隋城阙古迹”条下注文曰:“以下自隋通叙至宋”,即自隋至宋,在《元志》中本是合于一卷的,可是缪氏校刻本却把这部分内容分置于第三、第四两卷,因而也有题文不合处。这些事实,不仅反映出卷数之分是出于缪氏之手,而且《元志》采用黑底白字阴文标题的这种作法,也是出于缪氏的设计。
第三,缪氏校刻该书的时代属于清末,清代的避讳制度,必然会在书中留下痕迹。查《元志》文中凡遇“弘”、“玄”、“淳”、“烨”、“琰”、“历”字的地方,除了按避讳惯例写作缺笔字外,还于字周加一圆圈,这些情况无疑都是为了避清代皇帝之讳而留下的痕迹,必非《元志》原貌。
第四,缪氏在按语中说:“北魏朝校以《伽蓝记》,颇有益处;周、汉、魏、晋只能以正史、《寰宇记》校之。”这说明缪氏在校刻该书时,曾用他书校正,这样也必然要留下缪氏校订的痕迹。此外,抄本中的一些错字,缪刻本已经作了改正,这也应是缪校时所留下的烙印。
如上所述,可知藕香零拾丛书本《元河南志》,不仅它的卷数是缪氏所分,而且还打上了缪氏校刻时的不少烙印;至于《元河南志》本来的卷数,也决不可能只有四卷。其所以造成这个不完整的状况,与徐松辑录时的任意取舍是分不开的。
(三)关于其内容可靠性的评价
既然今本《元志》是经过徐松辑录和缪氏校刻而来,而且分别打上了辑录者与校刻者的烙印,严重地影响了《元河南志》的原貌,那么,该书的史料价值究竟如何呢?换言之,它虽然不象徐松所说的“灼是次道旧帙”,是不是《宋志》的原文在《元志》中毫无保留呢?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去考察:一是要看《元志》的修撰者关于宋以前的洛阳的记载,究竟在多大程度上抄自《宋志》;二是要看《元志》修撰者,有没有改易《宋志》原文的地方,并看这种改易是否影响内容的可靠性。
首先,让我们考察《元志》修撰者究竟在多大程度上依据了《宋志》的问题。
第一,《元志》在撰写的体例上,基本上是仿照《宋志》。
《元河南志》卷一《明教坊》条注文曰:“唐有龙兴观、宋璟宅、崔融宅。凡坊内韦述《记》所著隋、唐旧迹者,大书之;改易者,附见其下;湮灭者,注于坊名之下。韦述《记》后,唐事及五代后事,虽毁废,皆大书之,所以续旧志之阙。”这个注文很重要,它说明宋敏求《河南志》的体例是这样:以洛阳坊名为纲,分正文与注文,而且字体有大小之别。凡韦述《两京新记》中记载的隋唐旧迹到宋代还存在者,都用大字书写;凡名称有改变的,“附见其下”,显然是用小字书写;凡已经湮灭的,在坊名之下用小字注明。另外,凡“韦述《记》后,唐事及五代事”,即不载于韦述《两京新记》中之发生于唐代后期及五代时的事,虽然到宋代已经毁坏或废弃了,还是大书之,作为韦述《两京新记》的延续和补充。按韦述死于唐肃宗至德二年(公元757年)以后不久,故唐代后期及五代事,确为韦述《记》所不及载。因此,这个注文,是 《宋志》原文无疑。《元志》修撰者把《宋志》这个说明体例原则的注文,也一字一句地抄上,这说明《元志》中的宋以前的部分,确实保留了《宋志》的原文。更为重要的,还在于《元志》的体例,几乎同上述《宋志》 的体例一模一样。从徐松辑录、缪氏校刻的《元河南志》来看,体例上也分正文与注文,正文顶格书字,注文低一格书字;洛阳的坊名,也是内容的纲目;坊名的变化情况,都以注文注明于坊名之下。这样的写法,难道不是与《宋志》的体例一脉相承吗?
第二,在洛阳城诸坊的名称与位置方面,全依《宋志》。
《隋书?地理志》云:河南府东都有“里一百三,市三”; 《旧唐书?地理志》谓唐代东都“城内纵横各十街,街分一百三坊、二市”。可见隋、唐时期洛阳城内均为一百零三坊”。但是,《元河南志》卷一正文有“《洛阳志》云:凡一百二十坊”语;其下又以一百二十坊的名称为纲目,逐坊注明其兴废沿革及坊内住宅等。这个一百二十坊的数字,同隋、唐时洛阳城内的坊数不合,说明它显然不是以隋、唐坊数为依据的。又《元河南志》卷一讲到宋皇祐二年(公元1050年)河南知府张奎修葺洛阳城时,曾“依约旧地”,布列为坊,并定出坊名,榜于通衢,随即列举了一百二十个坊的名称。然则,一百二十坊之数,实始于宋皇祐二年张奎修复洛阳城时。因此,《元志》所依据的洛阳城内一百二十坊的坊数、坊名与位置等,都是以宋代洛阳城的情况为基础的。不仅如此,即使它所引的《洛阳志》一书,也有是宋敏求《河南志》的别名的可能,因为遍查《宋史》、《明史》之《艺文志》及明人焦纮所著《国史经籍志》、清人傅维鳞所编《明书经籍志》等,均无《洛阳志》一书,也许是元代修撰《河南志》的作者,为了使自己的《河南志》区别于宋敏求的《河南志》,便把《宋志》称为《洛阳志》的。但也可能是泛指有关洛阳的方志,应句读为“洛阳《志》”。因为除这里提到洛阳《志》外,《元志》卷二“成周城阙宫殿古迹”条下云:“至光武竟都之,历魏、晋、元魏,皆以为都;唐日尚佳,今为丘墟矣。大抵周、召营卜之城,今皆夷荡或半存。兹辑洛阳《志》至城阙宫殿,迎为详著之,庶几后人易喻云。”这显然是宋敏求撰《河南志》时叙述其资料来源的情况,则此处之所谓“兹辑洛阳《志》”,是泛指有关洛阳的各种方志。总之,不论《洛阳志》是否为《宋志》别称,《元志》以宋代洛阳城的一百二十坊为纲的作法,正如上述《宋志》以坊名为纲,然后逐坊注明其沿革的作法是相同的。
第三,《元志》在文句上也有整句整句抄自《宋志》的地方,甚至连带有表示宋代时间的字句也未加改易地抄录下来了。
《元志》之抄录《宋志》原文者,除了上述《明教坊》条注文外,还有若干带有表示宋代时间的字句也未加改动的地方。例如《元志》卷一载长夏门街东第二街的从善坊之北为“唐之南市,今通利坊”;又同书卷一载洛阳城内有“一百二十坊”,其下注文曰:“隋曰里,一百三,市三;唐改曰坊。今八十八坊隶河南县,三十二坊隶洛阳县。”因为宋皇祐二年始划洛阳城内为一百二十坊,而元代洛阳“坊内止十四坊”(《元志》卷四)。因此,这里的两个“今”字是指宋代无疑,可见这些话都是《宋志》原文。
同样的例证还不少,为了确证《元志》抄录《宋志》原文之多,再举数例如下:
《元志》卷一《乐成坊》条注文曰:“即唐南市与通利坊之地,旧有榷货务,本唐李勣宅,今废。今礼部侍郎吴育光宅,本驸马都尉王衍宅。”这里一连两个“今”字,如果说前一个“今”字的时间限界还难于确定,而后一个“今”字则可确证为宋,因为礼部侍郎吴育光为宋人,《宋史》卷291有传,他出生于景德元年(1004年),死于嘉祐三年(1058年),同宋敏求同时而略早,则宋敏求《河南志》记载吴育光事是完全可能的,又 《元志》 卷一《集贤坊》条注文曰:“唐有……中书令裴度宅,园池尚存,今号湖园,属民家。”查《说郛》卷二十六宋人李格非所著《洛阳名园记》,确有湖园,因此“今号湖园”的“今”是宋代无疑。
又《元志》卷一《怀义坊》条注文曰:“按韦述《记》:唐通济坊即隋怀义坊。今通济坊外,更增怀义,置广利坊之地,即隋富义坊。”唐无怀义坊,五代时,洛阳城内“鞠为荆棘”,“坊久无榜”,至宋皇祐二年才有知府张奎“依约旧地”布列坊名,始有怀义坊之置,故这里的“今”,也是指宋代甚明。
还如《元志》卷一《从善坊》条注文曰:“今保平军节度使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文彦博家庙并宅”。文彦博为宋人,从善坊有其家庙及住宅,并谓之“今”,则这里的“今”是指宋代,显系《宋志》原文。
更如《元志》卷一“南曰建春门”条注文曰:“隋曰建阳,唐初改。按韦述《记》,中曰建阳,南曰永通,周广顺中犹存。疑国初废塞而开罗门”。这里的“国初”是指宋,初甚明。
又如《元志》卷一《修文坊》条注文所云,则情况更为明显。注文曰:“隋立国子学于此,因曰修文。唐显庆二年,尽并一坊之地为雍王宅。王升储,立为弘道观,因改名曰弘道。国初,避讳复曰修文”。这里叙述修文坊的沿革甚详,叙唐代情况后,接着便是“国初”,则“国初”系指宋初甚明。又宋太祖父名弘殷、故改弘道观为修文坊以避讳,正符合宋代的避讳制度,进一步证明这里的“国初”是指宋初,显然是《宋志》原文。在全书中,称宋初为“国初”者不少,此不悉举。
在《宋志》中这一系列称“今”和“国初”的文句,当《元志》修撰者抄录时,连这些明显带有宋代时间标记的字句也未改动,可见《元志》的宋以前部分,确是一字一句地抄自《宋志》。
第四,《元志》 的下面两个特征,也有力地说明它的内容大部分是《宋志》的原文:
贯穿于《元志》卷一诸条的一个共同点是,凡叙述隋、唐、五代洛阳诸坊的情况时,总是冠以朝代名称,如某坊隋有某某宅、唐有某某宅等,但每当它叙述到宋代诸坊情况时,只书年号如景祐、皇祐、太平兴国等,而不再冠以朝代名,即使有文也很少见。这一情况,也表明《元志》绝大部分注文,是从《宋志》原文抄来。
另一个特征是,当《元志》叙述宋代洛阳城内诸坊的情况时,没有一条是属于宋敏求死后的,难道宋敏求死后的洛阳诸坊就没有变化了吗?这是决不可能的。《元志》之所以不载宋敏求死后洛阳诸坊的情况,关键就在于《宋志》不记载。《宋志》所不记载者,《元志》也付之阙如,这难道不进一步反映出《元志》抄录《宋志》原文的实况吗?
其次,《元志》也偶为改易《宋志》原文的地方,但这种改易,并不影响《宋志》的原意。其例证如下:
例一,《元志》卷一《思顺坊》条文注曰:“旧有留司御史台,宋徙乐成坊。”又同卷《乐成坊》条文注云:“庆历中,诏遣京西转运一员居洛,寻以非便,复许留司御史台”。这两条注文彼此呼应,都说到 “留司御史台”事。但是,这两条注文,前一条似非《宋志》原文,因为宋敏求叙述本朝事,是不会说“宋徙”之类语言的。第二条注文,“庆历中“之前未加“宋”字,而所述情节甚细,似应为《宋志》原文。依此类推,我认为《道政坊》条注文之“至宋开宝五年重修”语、《时邕坊》条注文之“至宋淳化三年”语、《容宣坊》条注文之“宋大中祥符中改”语、《陶化坊》条注文之“宋咸平三年重修”语及《从善坊》条注文之“宋嘉祐四年判河南府文潞公奏改”语等,其中都使用了“宋”字,而且时间都在宋敏求死前,他是见到了这些事的,则《宋志》原文必然无“宋”字。因此,这些“宋”字都可能是《元志》修撰者加上去的。但是,这种改易或增添一二字的作法,都毫不影响《宋志》的原意。
例二,《元志》卷一开卷处“京城”二字下注文有“以下自隋通叙至宋”一语;又在“河南府路罗城,隋筑”一语下,注文有“自隋至宋通叙”语。宋敏求以宋人写《河南志》,既不应称“河南府路”,又不应直称“宋”朝,因疑这几句都是《元志》修撰者所加。但这种增加的语句,只说明它的体例,也许还反映出《元志》有合并、压缩《宋志》的地方,不过都不影响《宋志》原文的史料价值。
例三,《元志》卷一《从善坊》条注文曰:“……太师赵普宅。……今保平军节度使同中书门下平章文彦博家庙并宅。《庆历元年郊祀敕》:许三品以下立家庙,而未有奏诏者。皇祐三年,公为宰相,奏于河南府建私庙,可之。其制四室。自宋,大臣有家庙,此为始焉。”这里的“公”,是指文彦博。因此,“其制四室”前几句,讲宋事而只书年号不云“宋”朝者,都可能是《宋志》原文;但“自宋,大臣有家庙,此为始焉”一句,应为《元志》撰修者所加,即非《宋志》原文,其理由有三:一是称“宋”,与《宋志》体例不合;二是宋代大臣立家庙,始于皇祐三年(公元1051年),下距宋敏求之死年(元丰二年,公元1079年)为时并不久,还不致于形成一种社会风气,宋敏求未见到这种风气,是无法出此语的;三是即使在宋敏求死前大臣立家庙者已成风气,宋敏求也不敢在其《河南志》中以贬责的口吻说出这种话的。因此,我认为“自宋,大臣有家庙,此为始焉”一句,可能是《元志》作者所加。然而这种增加,并不直接涉及洛阳城本身的变化发展,从而并不影响《宋志》的史料价值。
例四,《元志》卷一《时邕坊》条注文曰:……广顺洪福尼院,晋天福七年建,周广顺元年赐名弘福,至宋避庙讳改。”按宋制:宋太祖之父名弘殷,因此讳“弘”字,曾改“弘”为“洪”(见陈垣著《史讳举例》第159页)则此处之改“弘福”为“洪福”,恰恰符合宋代避讳规定,结合前引《修文坊》条注文谓此坊一度名“弘道坊”,“国初,避讳复曰修文” 一事,则时邕坊条注文的《宋志》原文,应为“国初避讳改洪福” ”。因此,《元志》的“至宋避庙讳改”。一语,显然有《元志》修撰者改易《宋志》的痕迹。不过,这种改易,也同样不影响《宋志》内容的原意。
如上所述,可知《元志》虽不是“次道旧帙”,但元代无名氏在撰写《元志》过程中,除了有合并、压缩《宋志》的情况外,凡是被它吸收了的内容,几乎是一字一句地抄录了宋敏求《河南志》的有关原文,以致连若干反映宋代时间概念的“今”与“国初”等字样,也被原封不动地抄录下来,可见《元志》的宋以前部分,的确保留了《宋志》的原文,其史料的原始性与可靠性是不容怀疑的;虽有改易一二字或增添一二句的痕迹,不过这种改易与增添,并不影响《宋志》的原意。因此,总的说来,《元河南志》被保留下来的部分,确在很大程度上是《宋志》的原文,缪氏所谓 “仍是《宋志》原文”的话,是基本可信的,只是他缺乏详细说明而已。《元志》既然保留了《宋志》的原文,而《宋志》又是自称本于唐人韦述《记》和“续旧志之阙”(见《元志》卷一《明教坊》条注文)的,可视为韦述《记》的延续与扩大。因此,《元志》所保留的内容,对于研究隋、唐时期的洛阳城,是极为宝贵的和原始的材料,不可因其为元人所撰和名为《元河南志》而忽视或怀疑其史料的可靠性。
1962年5月初稿
1978年夏季修改
1982年夏再次补充修改
既然关于《元河南志》一书的看法如此分歧,那么,它的真实情况究竟怎样呢?我不自揣固陋,愿把自己阅读该书后的一些粗浅体会说出来,以求得教益!
(一)关于书名问题
宋人宋敏求(字次道,生于宋天禧三年,卒于元丰二年,即公元1019年—1079年)撰有《河南志》,二十卷,《宋史? 艺文志? 史部 ?地理类》载之,明人焦纮所撰《国史经籍志》的《史部?地理类》亦载宋敏求《河南志》二十卷(以下简称《宋志》),可见此书明代尚存。至清人傅维鳞编《明书经籍志》以补《明史艺文志》所载书之缺漏时,其中的《古今志类》,便无宋敏求《河南志》一书,可见清代此书已佚。既然如此,则元时《宋志》尚在。元代人撰写《河南志》时,(以下简称《元志》)必以《宋志》为据。至于书名,元代洛阳属河南府路,因此仍有名为《河南志》的可能;且元人撰志,决不会自己加“元”字。这就是说,《宋志》与《元志》,本来都有可能叫《河南志》。因此,当徐松把他辑录的本子定名为《河南志》时,也许就是元代人撰写的《河南志》的原名;然而他又说它“灼是次道旧帙”,使人容易把它与《宋志》混为一谈, 误为一书。
正因为这个原因,缪氏在校刻徐松辑本时,给它正名为《元河南志》,籍以区别于《宋志》。缪氏改定书名的经过是这样:首先,他偶于火神庙书肆,“见《河南志》钞本一巨帙,无卷数,用 《全唐文》格子封面,题《河南志。》”根据这一情况,缪氏认为它“是徐星伯先生(即清人徐松─敏注)手笔。宫阙城池,自周至唐悉具。知是宋次道《河南志》之首册,而星伯先生修《全唐文》时所录者”。这就是说,在开始,缪氏以为徐松的辑录本就是《宋志》的首册,完全把二者等同起来了;后来,到了缪氏细读徐松辑录本时,才发现它“开卷即云河南府路罗城,方知《大典》所录为《元河南志》,而仍是《宋志》原文”(均见缪氏校刻本《元河南志》跋)。这就是说,“路”的设置属于元制,既然徐松辑录本开卷就说“河南府路”的话,表明修志者是元人,应名为《元河南志》,与《宋志》是两部不同的书。
上述缪氏改定书名的作法,无疑是正确的,这样改定,既避免了徐松把其辑录本名曰《河南志》所引起的与《宋志》混同的毛病,又符合该书实况,更准确地反映了该书的时代特征。不过,缪氏只举出了所以改变书名的一个重要理由,实则应正名为《元河南志》的理由还有不少,现补充如下:
第一,《宋史? 艺文志》载宋敏求《河南志》有二十卷,而徐松辑录者“无卷数”,经缪氏校刻以后,始分为四卷,可见徐松所辑非《宋志》原帙甚明。
第二,宋敏求以宋人撰《河南志》,关于宋代的洛阳,一定会写得比较详细,而且会另立专章;可是,徐松辑录的《河南志》,却把宋代的洛阳与隋唐时期洛阳的门坊街隅名称合在一起叙述,或曰“自隋通叙至宋”,或曰“自隋至宋通叙”,这又一次表明徐松所辑录者并非《宋志》。
第三,宋敏求辑写的《河南志》,是决不会称他所属的王朝为宋朝的;可是,徐松撰录的《河南志》,曾多次出现“宋朝”字样,如《元志》卷四的“朱城阙古迹”的标题,上引卷一的“自隋通叙至宋”,“自隋至宋通叙”及《思顺坊》条注文的“宋徙乐城坊”、《时邕坊》条注文的“至宋避庙讳改”等,(全书称宋者,据统计,近二十处),都直称“宋”朝,足证徐松所辑为宋以后人所撰《河南志》。
第四,徐松辑录的《河南志》,缪氏校刻本卷一有“京城……唐末兵乱,摧圮殆尽,周世宗显德元年命留守武行德葺之,然甚痹陋 。至宋景祜元年,王曾判府事。复奏加筑”等语;又卷三有“隋都城,即今河南府路”及卷四“按宋以河南为别都,宫室皆因×××,或增葺而非创造。今,先序五代,而以宋统之”等语。在这里,不仅直称“宋”朝名称,又讲到“路”的设置,还以“今”与“宋”并列,这就确证这里的“今”是指元代。因此, 徐松辑录的《河南志》是元人所撰《河南志》。无疑区别于《宋志》,定名为《元河南志》是完全正确的。
第五,徐松所辑录的《河南志》,还有若干地方,明显地留下了元代人撰《志》时的痕迹。如全书每当讲到洛阳城时,除使用周之“王城”、“成周”、“后汉都城”、“魏宫城”、“后魏京城”等名称外,其述隋、唐洛阳城,则用由“宫城”、“东城”、“皇城”组成的“东都城”名之。而入宋、金以后,则屡称“河南府城”之名,且简称为“府城”。如《元志》卷一,谓隋罗郭城南面建春门,“在府城东南一十里”;又如卷二开头有“实今府城也”的话;卷三“隋皇城在府治城西二里”等,即其例证。这显然是以宋,金、元时的洛阳城的名称,去称呼隋、唐时洛阳城。此外,《元志》还两次提到:“金于正大初筑城”。按“正大”,为金哀宗年号。如果此书系宋敏求《河南志》,又何以会有宋敏求死后的情况载入书中呢?又何以屡用金元时期习用的“河南府城”的名称呢?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元志》卷一《宣风坊》条注文曰:此坊之安国寺,“会昌中废,后复葺之,改为僧居诸院,牡丹特盛,今徙东城承福门内,为祝厘之所,内有八思巴帝师殿。”按八思巴,为元代忽必烈时第一次主管宗教事务的帝师。《元志》既载入此事,则其出于元人之手,非宋敏求《河南志》,岂不甚明!
第六,在避讳方面,也同样表现出该书是元人所撰《河南志》而非《宋志》的明显痕迹。通观全书,凡遇唐太宗“贞观”年号,有改为“正观”者,也有仍用”贞观”者。究其所以改“贞观”为“正观”,在于避北宋仁宗赵祯之名讳。由此可见,凡改“贞观”为“正观”之处,均可视为宋敏求《河南志》之原文,因为只有他才有避仁宗名讳的必要,反之,凡书中作“贞观”之处,可视为元代修志者对《宋志》的改易,因为他没有避仁宗名讳之必要。因此,书中“贞观”年号的大量存在,正是元代撰志者所留下的痕迹;其仍作“正观”者,则反映出元代修志者之大量抄录《宋志》原文。所以,书中这一避讳情况的存在,同时反映出上述两种实况。
如上所云,徐松把他所摘录的本子称为《河南志》,本来没有什么不妥;但是,由于他误认为这就是《宋志》的“旧帙”,就引起了混二书为一书的误解。缪氏正是从消除这种误解出发,才把徐松辑本改名为《元河南志》,藉以区别于宋敏求《河南志》的。上述事实证明,徐氏所辑,确为元人所撰《河南志》,正名为《元河南志》是正确和必要的。
(二)关于卷数问题
《宋志》为二十卷,这是《宋史?艺文志》有明确记载的。徐松从《永乐大典》中所辑《河南志》,“无卷数”,这是缪氏在校刻徐松辑录本的《跋》文中明确交代了的。然而,藕香零拾丛书本《元河南志》(即缪氏校刻本)作“四卷”。这一情况表明:“四卷”之分,显然出自校刻者缪荃孙之手。这是因为,元代无名氏撰写的《河南志》,既不可能全抄《宋志》的二十卷,也不可能无卷数;然则徐松的无卷数辑录本及缪氏校刻的四卷本均非《元河南志》的原貌。
那么,元代无名氏撰写的《河南志》,究竟是多少卷呢?由于这部书已经散佚,元、明、清诸代人言艺文或经籍者,都不载此书,故原书卷数已无法明白。但我们可以确定:《永乐大典》所收元代人撰的《河南志》,决不会象徐松所辑录的《河南志》那么少。造成目前这种状况的关键,在于徐松辑录时,只抄录了该书的宋以前部分,而对金元时期的洛阳城的情况,则省略成寥寥数语而已,正如缪氏所说:“至述元时,寥寥数语,必是星伯先生止录《宋志》,元代事则置之耳。”(《元河南志》跋)实则徐不仅对宋以后的部分有所删节,即使抄录以前的部分,也未必全部收录。因此,造成了“无卷数”的一个抄辑本,影响了《元河南志》的完整性。
我们何以知道徐松在辑录时,是上述这样抄录的呢?其证据如下:
我们知道,元代人撰写《河南志》,必然对金、元时期的洛阳,有比较详细的记载,这是毫无疑问的。可是,徐松辑录的《河南志》,关于金、元两代的洛阳,叙述极为简略,都是寥寥数语,与元代人修撰的《河南志》极不相称。如果元代人撰写的《河南志》确是如此,试问有什么必要重撰《河南志》呢?因此,这种状况决不可能是《元志》的原貌;这种状况的造成,只能是徐松辑录时任意取舍的产物。
事实证明,徐松确有任意取舍的表现,如徐松辑本叙元代洛阳的情况时说:
“元朝皆如旧制。但故皇城内暨水南种×民田,城内止十四坊。东城、西城、西关。然居人稀少,×××旧。”
这段话,附于徐松辑录本的最末尾。论内容,是对元代洛阳城全部情况的概述;论表述形式,显然不是《元志》修撰者说的话,因为它直称“元朝”。因此,从这一情况来看,可以确定这是徐松辑录时,为了略去《元志》的元代部分,就用自己的话对元代部分作了一个简单的概括,因而就出现了“元朝”这样的说法,是他任意取舍《元志》的确证。
另外,还有 不少迹象,也同样表明徐松在辑录《元河南志》时,有所删节和取舍。如《元志》卷一“次北尚善坊,坊之直北,坊之东”条注文曰:“引龙桥,详桥类”;又曰:“郭从义,安审琦宅,详宅类”。又同书同卷“次北宜人坊西南隅”条注文曰:“菏泽寺,详见寺类”。这些情况表明:元人所撰《河南志》,本来是有“宅类”、“桥类”及“寺类”等专篇的。但是,今所见徐松抄本及缪氏校刻本,既无“寺类”专篇,又无“宅类”专条,更不见“桥类”专目,说明今本《元河南志》有明显的不完整性。而这种情况的所以造成,只可能是徐松辑录时的删节、取舍造成的。
又《元河南志》卷四“千金塌”条注文曰:“事具河南县中”。同书卷二“万岁亭”条注文曰:“按亭在故嵩阳县西北,已载登封事中。”由此可见,《元河南志》原书中,曾载有河南府路所属各县的详细情况。而今所见徐松抄本及据徐松抄本而来的缪氏校刻本,均无这方面的内容。这岂不是进一步证明徐松在辑录《元河南志》时,确有所删节,取舍吗?
徐松辑录时,其所以要这样作,在于他的指导思想是要恢复宋敏求《河南志》旧貌。所以,凡是以宋代洛阳一百二十个坊名为内容的正文与注文,他都一一抄录了,再把《元志》关于金、元时期洛阳的部分删去,他以为这样就算恢复了《宋志》的旧貌。无怪乎他把他所辑抄的《河南志》,既不题撰人,也不注卷数,只题《河南志》,并说“灼是次道旧帙”了。
既然徐松辑本并无卷数,而经缪氏校刻后,却被分成了四卷,则四卷之分,系出自缪氏之手甚明。实则,缪氏在校刻该书的过程中,给该书打上的烙印,远不止于卷数的划分。略举数例如下:
第一,《元志》卷末有“下阙”二字,用阴文刻印,我疑这是缪氏所加,因为徐松辑录该书时既然有意删去了它的金、元部分,自然就不会再注明“下阙”字样,从而知应为缪氏所加。
第二,《元志》中的黑底白字阴文标题,有题不符文处。例如第二卷分别为“成周宫阙古迹”、“后汉城阙宫殿古迹”、“魏城阙宫古迹”和“晋城阙宫殿古迹”,但到了第三、四卷,标题均作“某朝城阙古迹”,较前少“宫殿”二字,然而内容中却仍有“宫殿”部份,显然题文不符。又如第三卷“隋城阙古迹”条下注文曰:“以下自隋通叙至宋”,即自隋至宋,在《元志》中本是合于一卷的,可是缪氏校刻本却把这部分内容分置于第三、第四两卷,因而也有题文不合处。这些事实,不仅反映出卷数之分是出于缪氏之手,而且《元志》采用黑底白字阴文标题的这种作法,也是出于缪氏的设计。
第三,缪氏校刻该书的时代属于清末,清代的避讳制度,必然会在书中留下痕迹。查《元志》文中凡遇“弘”、“玄”、“淳”、“烨”、“琰”、“历”字的地方,除了按避讳惯例写作缺笔字外,还于字周加一圆圈,这些情况无疑都是为了避清代皇帝之讳而留下的痕迹,必非《元志》原貌。
第四,缪氏在按语中说:“北魏朝校以《伽蓝记》,颇有益处;周、汉、魏、晋只能以正史、《寰宇记》校之。”这说明缪氏在校刻该书时,曾用他书校正,这样也必然要留下缪氏校订的痕迹。此外,抄本中的一些错字,缪刻本已经作了改正,这也应是缪校时所留下的烙印。
如上所述,可知藕香零拾丛书本《元河南志》,不仅它的卷数是缪氏所分,而且还打上了缪氏校刻时的不少烙印;至于《元河南志》本来的卷数,也决不可能只有四卷。其所以造成这个不完整的状况,与徐松辑录时的任意取舍是分不开的。
(三)关于其内容可靠性的评价
既然今本《元志》是经过徐松辑录和缪氏校刻而来,而且分别打上了辑录者与校刻者的烙印,严重地影响了《元河南志》的原貌,那么,该书的史料价值究竟如何呢?换言之,它虽然不象徐松所说的“灼是次道旧帙”,是不是《宋志》的原文在《元志》中毫无保留呢?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去考察:一是要看《元志》的修撰者关于宋以前的洛阳的记载,究竟在多大程度上抄自《宋志》;二是要看《元志》修撰者,有没有改易《宋志》原文的地方,并看这种改易是否影响内容的可靠性。
首先,让我们考察《元志》修撰者究竟在多大程度上依据了《宋志》的问题。
第一,《元志》在撰写的体例上,基本上是仿照《宋志》。
《元河南志》卷一《明教坊》条注文曰:“唐有龙兴观、宋璟宅、崔融宅。凡坊内韦述《记》所著隋、唐旧迹者,大书之;改易者,附见其下;湮灭者,注于坊名之下。韦述《记》后,唐事及五代后事,虽毁废,皆大书之,所以续旧志之阙。”这个注文很重要,它说明宋敏求《河南志》的体例是这样:以洛阳坊名为纲,分正文与注文,而且字体有大小之别。凡韦述《两京新记》中记载的隋唐旧迹到宋代还存在者,都用大字书写;凡名称有改变的,“附见其下”,显然是用小字书写;凡已经湮灭的,在坊名之下用小字注明。另外,凡“韦述《记》后,唐事及五代事”,即不载于韦述《两京新记》中之发生于唐代后期及五代时的事,虽然到宋代已经毁坏或废弃了,还是大书之,作为韦述《两京新记》的延续和补充。按韦述死于唐肃宗至德二年(公元757年)以后不久,故唐代后期及五代事,确为韦述《记》所不及载。因此,这个注文,是 《宋志》原文无疑。《元志》修撰者把《宋志》这个说明体例原则的注文,也一字一句地抄上,这说明《元志》中的宋以前的部分,确实保留了《宋志》的原文。更为重要的,还在于《元志》的体例,几乎同上述《宋志》 的体例一模一样。从徐松辑录、缪氏校刻的《元河南志》来看,体例上也分正文与注文,正文顶格书字,注文低一格书字;洛阳的坊名,也是内容的纲目;坊名的变化情况,都以注文注明于坊名之下。这样的写法,难道不是与《宋志》的体例一脉相承吗?
第二,在洛阳城诸坊的名称与位置方面,全依《宋志》。
《隋书?地理志》云:河南府东都有“里一百三,市三”; 《旧唐书?地理志》谓唐代东都“城内纵横各十街,街分一百三坊、二市”。可见隋、唐时期洛阳城内均为一百零三坊”。但是,《元河南志》卷一正文有“《洛阳志》云:凡一百二十坊”语;其下又以一百二十坊的名称为纲目,逐坊注明其兴废沿革及坊内住宅等。这个一百二十坊的数字,同隋、唐时洛阳城内的坊数不合,说明它显然不是以隋、唐坊数为依据的。又《元河南志》卷一讲到宋皇祐二年(公元1050年)河南知府张奎修葺洛阳城时,曾“依约旧地”,布列为坊,并定出坊名,榜于通衢,随即列举了一百二十个坊的名称。然则,一百二十坊之数,实始于宋皇祐二年张奎修复洛阳城时。因此,《元志》所依据的洛阳城内一百二十坊的坊数、坊名与位置等,都是以宋代洛阳城的情况为基础的。不仅如此,即使它所引的《洛阳志》一书,也有是宋敏求《河南志》的别名的可能,因为遍查《宋史》、《明史》之《艺文志》及明人焦纮所著《国史经籍志》、清人傅维鳞所编《明书经籍志》等,均无《洛阳志》一书,也许是元代修撰《河南志》的作者,为了使自己的《河南志》区别于宋敏求的《河南志》,便把《宋志》称为《洛阳志》的。但也可能是泛指有关洛阳的方志,应句读为“洛阳《志》”。因为除这里提到洛阳《志》外,《元志》卷二“成周城阙宫殿古迹”条下云:“至光武竟都之,历魏、晋、元魏,皆以为都;唐日尚佳,今为丘墟矣。大抵周、召营卜之城,今皆夷荡或半存。兹辑洛阳《志》至城阙宫殿,迎为详著之,庶几后人易喻云。”这显然是宋敏求撰《河南志》时叙述其资料来源的情况,则此处之所谓“兹辑洛阳《志》”,是泛指有关洛阳的各种方志。总之,不论《洛阳志》是否为《宋志》别称,《元志》以宋代洛阳城的一百二十坊为纲的作法,正如上述《宋志》以坊名为纲,然后逐坊注明其沿革的作法是相同的。
第三,《元志》在文句上也有整句整句抄自《宋志》的地方,甚至连带有表示宋代时间的字句也未加改易地抄录下来了。
《元志》之抄录《宋志》原文者,除了上述《明教坊》条注文外,还有若干带有表示宋代时间的字句也未加改动的地方。例如《元志》卷一载长夏门街东第二街的从善坊之北为“唐之南市,今通利坊”;又同书卷一载洛阳城内有“一百二十坊”,其下注文曰:“隋曰里,一百三,市三;唐改曰坊。今八十八坊隶河南县,三十二坊隶洛阳县。”因为宋皇祐二年始划洛阳城内为一百二十坊,而元代洛阳“坊内止十四坊”(《元志》卷四)。因此,这里的两个“今”字是指宋代无疑,可见这些话都是《宋志》原文。
同样的例证还不少,为了确证《元志》抄录《宋志》原文之多,再举数例如下:
《元志》卷一《乐成坊》条注文曰:“即唐南市与通利坊之地,旧有榷货务,本唐李勣宅,今废。今礼部侍郎吴育光宅,本驸马都尉王衍宅。”这里一连两个“今”字,如果说前一个“今”字的时间限界还难于确定,而后一个“今”字则可确证为宋,因为礼部侍郎吴育光为宋人,《宋史》卷291有传,他出生于景德元年(1004年),死于嘉祐三年(1058年),同宋敏求同时而略早,则宋敏求《河南志》记载吴育光事是完全可能的,又 《元志》 卷一《集贤坊》条注文曰:“唐有……中书令裴度宅,园池尚存,今号湖园,属民家。”查《说郛》卷二十六宋人李格非所著《洛阳名园记》,确有湖园,因此“今号湖园”的“今”是宋代无疑。
又《元志》卷一《怀义坊》条注文曰:“按韦述《记》:唐通济坊即隋怀义坊。今通济坊外,更增怀义,置广利坊之地,即隋富义坊。”唐无怀义坊,五代时,洛阳城内“鞠为荆棘”,“坊久无榜”,至宋皇祐二年才有知府张奎“依约旧地”布列坊名,始有怀义坊之置,故这里的“今”,也是指宋代甚明。
还如《元志》卷一《从善坊》条注文曰:“今保平军节度使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文彦博家庙并宅”。文彦博为宋人,从善坊有其家庙及住宅,并谓之“今”,则这里的“今”是指宋代,显系《宋志》原文。
更如《元志》卷一“南曰建春门”条注文曰:“隋曰建阳,唐初改。按韦述《记》,中曰建阳,南曰永通,周广顺中犹存。疑国初废塞而开罗门”。这里的“国初”是指宋,初甚明。
又如《元志》卷一《修文坊》条注文所云,则情况更为明显。注文曰:“隋立国子学于此,因曰修文。唐显庆二年,尽并一坊之地为雍王宅。王升储,立为弘道观,因改名曰弘道。国初,避讳复曰修文”。这里叙述修文坊的沿革甚详,叙唐代情况后,接着便是“国初”,则“国初”系指宋初甚明。又宋太祖父名弘殷、故改弘道观为修文坊以避讳,正符合宋代的避讳制度,进一步证明这里的“国初”是指宋初,显然是《宋志》原文。在全书中,称宋初为“国初”者不少,此不悉举。
在《宋志》中这一系列称“今”和“国初”的文句,当《元志》修撰者抄录时,连这些明显带有宋代时间标记的字句也未改动,可见《元志》的宋以前部分,确是一字一句地抄自《宋志》。
第四,《元志》 的下面两个特征,也有力地说明它的内容大部分是《宋志》的原文:
贯穿于《元志》卷一诸条的一个共同点是,凡叙述隋、唐、五代洛阳诸坊的情况时,总是冠以朝代名称,如某坊隋有某某宅、唐有某某宅等,但每当它叙述到宋代诸坊情况时,只书年号如景祐、皇祐、太平兴国等,而不再冠以朝代名,即使有文也很少见。这一情况,也表明《元志》绝大部分注文,是从《宋志》原文抄来。
另一个特征是,当《元志》叙述宋代洛阳城内诸坊的情况时,没有一条是属于宋敏求死后的,难道宋敏求死后的洛阳诸坊就没有变化了吗?这是决不可能的。《元志》之所以不载宋敏求死后洛阳诸坊的情况,关键就在于《宋志》不记载。《宋志》所不记载者,《元志》也付之阙如,这难道不进一步反映出《元志》抄录《宋志》原文的实况吗?
其次,《元志》也偶为改易《宋志》原文的地方,但这种改易,并不影响《宋志》的原意。其例证如下:
例一,《元志》卷一《思顺坊》条文注曰:“旧有留司御史台,宋徙乐成坊。”又同卷《乐成坊》条文注云:“庆历中,诏遣京西转运一员居洛,寻以非便,复许留司御史台”。这两条注文彼此呼应,都说到 “留司御史台”事。但是,这两条注文,前一条似非《宋志》原文,因为宋敏求叙述本朝事,是不会说“宋徙”之类语言的。第二条注文,“庆历中“之前未加“宋”字,而所述情节甚细,似应为《宋志》原文。依此类推,我认为《道政坊》条注文之“至宋开宝五年重修”语、《时邕坊》条注文之“至宋淳化三年”语、《容宣坊》条注文之“宋大中祥符中改”语、《陶化坊》条注文之“宋咸平三年重修”语及《从善坊》条注文之“宋嘉祐四年判河南府文潞公奏改”语等,其中都使用了“宋”字,而且时间都在宋敏求死前,他是见到了这些事的,则《宋志》原文必然无“宋”字。因此,这些“宋”字都可能是《元志》修撰者加上去的。但是,这种改易或增添一二字的作法,都毫不影响《宋志》的原意。
例二,《元志》卷一开卷处“京城”二字下注文有“以下自隋通叙至宋”一语;又在“河南府路罗城,隋筑”一语下,注文有“自隋至宋通叙”语。宋敏求以宋人写《河南志》,既不应称“河南府路”,又不应直称“宋”朝,因疑这几句都是《元志》修撰者所加。但这种增加的语句,只说明它的体例,也许还反映出《元志》有合并、压缩《宋志》的地方,不过都不影响《宋志》原文的史料价值。
例三,《元志》卷一《从善坊》条注文曰:“……太师赵普宅。……今保平军节度使同中书门下平章文彦博家庙并宅。《庆历元年郊祀敕》:许三品以下立家庙,而未有奏诏者。皇祐三年,公为宰相,奏于河南府建私庙,可之。其制四室。自宋,大臣有家庙,此为始焉。”这里的“公”,是指文彦博。因此,“其制四室”前几句,讲宋事而只书年号不云“宋”朝者,都可能是《宋志》原文;但“自宋,大臣有家庙,此为始焉”一句,应为《元志》撰修者所加,即非《宋志》原文,其理由有三:一是称“宋”,与《宋志》体例不合;二是宋代大臣立家庙,始于皇祐三年(公元1051年),下距宋敏求之死年(元丰二年,公元1079年)为时并不久,还不致于形成一种社会风气,宋敏求未见到这种风气,是无法出此语的;三是即使在宋敏求死前大臣立家庙者已成风气,宋敏求也不敢在其《河南志》中以贬责的口吻说出这种话的。因此,我认为“自宋,大臣有家庙,此为始焉”一句,可能是《元志》作者所加。然而这种增加,并不直接涉及洛阳城本身的变化发展,从而并不影响《宋志》的史料价值。
例四,《元志》卷一《时邕坊》条注文曰:……广顺洪福尼院,晋天福七年建,周广顺元年赐名弘福,至宋避庙讳改。”按宋制:宋太祖之父名弘殷,因此讳“弘”字,曾改“弘”为“洪”(见陈垣著《史讳举例》第159页)则此处之改“弘福”为“洪福”,恰恰符合宋代避讳规定,结合前引《修文坊》条注文谓此坊一度名“弘道坊”,“国初,避讳复曰修文” 一事,则时邕坊条注文的《宋志》原文,应为“国初避讳改洪福” ”。因此,《元志》的“至宋避庙讳改”。一语,显然有《元志》修撰者改易《宋志》的痕迹。不过,这种改易,也同样不影响《宋志》内容的原意。
如上所述,可知《元志》虽不是“次道旧帙”,但元代无名氏在撰写《元志》过程中,除了有合并、压缩《宋志》的情况外,凡是被它吸收了的内容,几乎是一字一句地抄录了宋敏求《河南志》的有关原文,以致连若干反映宋代时间概念的“今”与“国初”等字样,也被原封不动地抄录下来,可见《元志》的宋以前部分,的确保留了《宋志》的原文,其史料的原始性与可靠性是不容怀疑的;虽有改易一二字或增添一二句的痕迹,不过这种改易与增添,并不影响《宋志》的原意。因此,总的说来,《元河南志》被保留下来的部分,确在很大程度上是《宋志》的原文,缪氏所谓 “仍是《宋志》原文”的话,是基本可信的,只是他缺乏详细说明而已。《元志》既然保留了《宋志》的原文,而《宋志》又是自称本于唐人韦述《记》和“续旧志之阙”(见《元志》卷一《明教坊》条注文)的,可视为韦述《记》的延续与扩大。因此,《元志》所保留的内容,对于研究隋、唐时期的洛阳城,是极为宝贵的和原始的材料,不可因其为元人所撰和名为《元河南志》而忽视或怀疑其史料的可靠性。
1962年5月初稿
1978年夏季修改
1982年夏再次补充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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