纂修志书凡例(明永乐十六年颁降)
一、建置沿革。历叙郡县建置之由,自《禹贡》《周职方氏》所属某州,并历代分合废置与夫僭伪所据,逮国朝平定属某府所管。
一、分野。属某州天文,某宿之次。
一、疆域。在郡之上下左右,四方所抵界分若干里,广若干,袤若干。四至,叙邻县界府地各若干里。八到,叙到邻近府州县治若干里。陆路、水路皆其至本府若干、布政司若干、南京若干、北京若干。陆路言几里,水路言几驿。
一、城池。所建何时,续后增筑何人,有碑文者收录,及城楼、垛堞、吊桥之类悉录之。
一、山川。叙境内山岭、江河、溪涧之类所从来者。旧有事迹及名山大川有碑文者皆录。其余虽小山小水,有名者亦录。
一、城郭镇市。其坊厢都里,分镇市录其见存者。如古有其名而今废者,于古迹下收之。
一、土产、贡赋、田地、税粮、课程、税钞。自前代至洪武二十四年、并永乐十年之数,并悉录之。
一、风俗。叙前代至今习俗异同。
一、形势。论其山川雄险,如诸葛亮论钟山龙蟠、石城虎踞之类。
一、户口。自前代至本朝洪武二十四年、永乐十年,版籍所在,并详其数目。
一、学校。叙其建制之由,续修理者何人。廨舍堂斋、书籍碑记并收录。学官、科贡人才并详收录。有碑记者亦录之。
一、军卫。叙置建何代,衙门、廨舍、教场、屯田、去处田亩,岁纳子粒之数、武臣功绩,并悉录之。碑记之类亦收。
一、郡县廨舍。自前代废置,以至本朝见在者详叙之。古时所建不在此及废者,于古迹下收之。所属衙门,如馆驿、镇所、仓场、库务、申明旌善亭、坛场、铺舍并详录。有碑文者,亦录之。
一、寺观。叙其创建何时,续修若何,及有碑文者亦录之。如废,收古迹下。
一、祠庙。如文庙详录其创建,祭器、乐器、碑记,悉录无遗。其他祠庙,亦叙创建,因何而立。封敕、制诰、碑记之类,并收录之。
一、桥梁。叙创建之由,在于何处,继后何人修建。有碑记者亦收录之。
一、古迹。凡前代城垒、公廨、驿铺、山寨、仓场、库务,古有而今无或改移他处者,基址亦收录之。亭馆、台谢、楼阁、书院之类,或存或废,有碑记者,亦备录于后。津渡见在何处,路通何方。岩洞井泉之有名者亦收录。龙湫亦载何处,或有灵异可验者。前代园池何由而建。本朝桑枣备载各都某处。陂堰、圩塘之类何代开渠。如无考者,止书见存某处,废者亦见因何而废。寺观、庵庙虽废亦录。墟巷之类,凡废者俱收录之。
一、宦迹。自前代开创政绩相传者,有题名者,备录之。至本朝某人有政绩者悉录之。见任者止书事迹,不可谀颂。
一、人物。俱自前代至今。本朝圣人、烈士、忠臣、名将、仕臣、孝子、贤孙、义夫、节妇、隐逸、儒士、方技及有能保障乡闾者并录。
一、仙释。自前代至今,有名有灵迹者收录之。
一、杂志。记其本处古今事迹难入前项条目。如人事风俗可为劝戒,草木虫兽之妖祥、水火荒旱幽怪之类可收者录之,以备观考。
一、诗文。先以圣朝制诰别汇一卷,所以尊崇也。其次,古今名公诗篇记序之类,其有关于政教风俗、题咏山川者,并收录之。浮文不醇正者,勿录。
(载明正德十年《莘县志》卷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