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方志文献中的地震记录考究
发布时间:2019-08-08 点击数:1639
中国有历史悠久、传承有序的修志传统,前人归纳出中国方志有起源早、持续久、数量大、层次全、资料富等六个特点。张国淦的《中国古方志考》记录了元代以前的方志类图书2000多种,1985年出版的《中国地方志联合目录》,记录了我国190个较大的图书馆的馆藏南朝刘宋至民国编纂的省、市、府、州、县、乡镇志8264种。现存的方志,在时间分布上以明清纂修的最多,《中国地方志联合目录》统计的8264种方志中,明代纂修的有942种,清代纂修的有5701种;在地域分布上,经济文化较发达的地区方志不但数量多,而且层级也越发延伸到基层,不但有县志,有些地区还有乡志、镇志,甚至村志。
绝大多数的地方志基本会仿效正史中志书的体例,设置专门记录灾异的篇章,这些篇章通常冠以“灾异”、“祥异”、“灾祥”等名称,地方与地震有关的史料大多保存在其中。《中国地方志历史文献专辑?灾异志》在收集整理全国各地近三千种旧地方志资料的基础上,分类甄别出其中与灾害有关的内容共计90册。《地方志灾异资料丛刊》对地方志中大量自然灾害和自然异常现象的记载进行了汇编、影印,为中国灾害史研究了提供系统的第一手原始资料,目前已出版第一编(华北、东北卷,计12册)和第二编(华东卷,计35册)。
浩如烟海的地方志是历史地震研究的重要资料来源,很多地方的历史地震,正史不屑于记录,幸亏地方志的记载才得以保留至今。但是地方志的数量极大,不同的历史版本也很多,因此在使用地方志的历史地震史料时要格外谨慎,尤其需要注意考察史料的第一手来源。具体展开一下,大概有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是应当区分同一地方方志的不同历史版本,通常后续的版本是在原有的基础上增订而成,此时需要关注不同历史版本的因循继承和新材料的录入。一般而言后续版本对原版的既有内容会原封不动的保留,但有时也会有个别的出入,如清代的《青浦县志》有康熙、乾隆和光绪三个版本,同样是对康熙七年(公元1668年)的地震记载,康熙版的内容为“夜戌时,地震,生白毛”,而乾隆版和光绪版的内容则是“夏六月,地震,生白毛”,因此在使用历史地震资料时通常以距离地震发生时间最近的版本为准,以防后续版本的传抄有误,如上述资料应当以康熙版为准。当然后续版本有较为充足的考证依据时应予采用,如唐大足元年(公元701年)七月的扬州地震,明万历版和清康熙版的《扬州府志》均记为“唐太极元年秋七月,扬州地震”,清嘉庆版的《扬州府志》则根据《新唐书·五行志》的记载将其更正为“唐大足元年七月乙亥,扬州地震”,这说明在使用地方志的资料时还应当尽可能同时参考其他史料。
二是应当考察相近地区的方志材料,比较相近地区方志材料的异同,研究不同方志材料出现的先后顺序。如明崇祯七年(公元1634年)三月十五日苏州地区的地震记录中,康熙版《苏州府志》的记载为“卯时,地震,有声如雷,从西南起至东北止”,崇祯版《吴县志》的记载为“十三日黎明,地震,有声从西北来”,康熙版《吴江县志》的记载为“卯时,地震,有声若雷,从西南起至东北止”,乾隆版《震泽县志》的记载为“卯时,地震,有声如雷,从西南起至东北”,道光版《平望志》的记载为“卯时,地震,声如雷,从西南至东北”,以上五个版本的方志记载中,崇祯版《吴县志》最早出,但与其他四个版本的内容有出入,其他四个版本的内容基本一致,推测可能是来源于同一材料的相互转抄。
三是应当结合历史地理的资料,尤其是行政区划的历史变迁,考察不同版本方志的继承和演化关系。如明代的南直隶清初改为江南省,康熙年间又分为江苏和安徽两省,原有《江南通志》中内容分别由《江苏通志》和《安徽通志》继承。此外应当尤其重视一些行政区划取消的情况,因为原有行政区划的取消导致原有方志没有后续版本,从而成为孤本,如1958年国务院决定撤销浙江省的武康和宣平两县,分别并入德清县和武义县、丽水县。
绝大多数的地方志基本会仿效正史中志书的体例,设置专门记录灾异的篇章,这些篇章通常冠以“灾异”、“祥异”、“灾祥”等名称,地方与地震有关的史料大多保存在其中。《中国地方志历史文献专辑?灾异志》在收集整理全国各地近三千种旧地方志资料的基础上,分类甄别出其中与灾害有关的内容共计90册。《地方志灾异资料丛刊》对地方志中大量自然灾害和自然异常现象的记载进行了汇编、影印,为中国灾害史研究了提供系统的第一手原始资料,目前已出版第一编(华北、东北卷,计12册)和第二编(华东卷,计35册)。
浩如烟海的地方志是历史地震研究的重要资料来源,很多地方的历史地震,正史不屑于记录,幸亏地方志的记载才得以保留至今。但是地方志的数量极大,不同的历史版本也很多,因此在使用地方志的历史地震史料时要格外谨慎,尤其需要注意考察史料的第一手来源。具体展开一下,大概有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是应当区分同一地方方志的不同历史版本,通常后续的版本是在原有的基础上增订而成,此时需要关注不同历史版本的因循继承和新材料的录入。一般而言后续版本对原版的既有内容会原封不动的保留,但有时也会有个别的出入,如清代的《青浦县志》有康熙、乾隆和光绪三个版本,同样是对康熙七年(公元1668年)的地震记载,康熙版的内容为“夜戌时,地震,生白毛”,而乾隆版和光绪版的内容则是“夏六月,地震,生白毛”,因此在使用历史地震资料时通常以距离地震发生时间最近的版本为准,以防后续版本的传抄有误,如上述资料应当以康熙版为准。当然后续版本有较为充足的考证依据时应予采用,如唐大足元年(公元701年)七月的扬州地震,明万历版和清康熙版的《扬州府志》均记为“唐太极元年秋七月,扬州地震”,清嘉庆版的《扬州府志》则根据《新唐书·五行志》的记载将其更正为“唐大足元年七月乙亥,扬州地震”,这说明在使用地方志的资料时还应当尽可能同时参考其他史料。
二是应当考察相近地区的方志材料,比较相近地区方志材料的异同,研究不同方志材料出现的先后顺序。如明崇祯七年(公元1634年)三月十五日苏州地区的地震记录中,康熙版《苏州府志》的记载为“卯时,地震,有声如雷,从西南起至东北止”,崇祯版《吴县志》的记载为“十三日黎明,地震,有声从西北来”,康熙版《吴江县志》的记载为“卯时,地震,有声若雷,从西南起至东北止”,乾隆版《震泽县志》的记载为“卯时,地震,有声如雷,从西南起至东北”,道光版《平望志》的记载为“卯时,地震,声如雷,从西南至东北”,以上五个版本的方志记载中,崇祯版《吴县志》最早出,但与其他四个版本的内容有出入,其他四个版本的内容基本一致,推测可能是来源于同一材料的相互转抄。
三是应当结合历史地理的资料,尤其是行政区划的历史变迁,考察不同版本方志的继承和演化关系。如明代的南直隶清初改为江南省,康熙年间又分为江苏和安徽两省,原有《江南通志》中内容分别由《江苏通志》和《安徽通志》继承。此外应当尤其重视一些行政区划取消的情况,因为原有行政区划的取消导致原有方志没有后续版本,从而成为孤本,如1958年国务院决定撤销浙江省的武康和宣平两县,分别并入德清县和武义县、丽水县。